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01
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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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总局将发布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对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把它交给市场和社会,市场监管部门腾出更多力量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公共服务。
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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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资质认定效率,压缩资质认定许可时限,明确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取消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让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少花钱、省时间,多办事、办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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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根据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着力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完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对外公布和数据共享,督促检验检测机构珍惜信誉、诚信立业。
机构及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01
《办法》明确,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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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各环节禁止性行为情形
《办法》规范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核心义务和要求,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过程规范、样品管理、数据和信息管理、禁止虚假检测等行为要求,覆盖了不同专业、行业领域检验检测行为的关键环节。
在过程规范、样品管理、数据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办法》细化了禁止性行为情形,明确了不得存在的违规行为。
明确界定虚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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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于虚假检验检测,进行了细化,如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调换检验检测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情形,均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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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最高处罚3万元
《办法》明确,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规行为,将实施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