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人才成长、培育高水平科技成果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对获奖团队后续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按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规定,对我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共11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二等奖3项,技术发明奖二等奖1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6项,名单详见附件。省科技厅将对以上获奖团队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依据国家科技奖励的决定拨付到第一完成单位。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单位、团队或个人进一步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纳入省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可由项目完成单位及人员在省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范围内自主选题、自主决定研发路线、自主支配使用;奖励资金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纳入省级科技奖励资金管理,享受政府奖励的税收减免政策,由项目主要完成人或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如何分配。
请以上单位于5月24日前,认真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资金使用方案将作为政府资金审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孙腾腾,联系电话:(0531)66777227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