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国家法兰锻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批复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山西省忻州市建立国家法兰锻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晋质监局发〔2016〕228号)、《内蒙古质监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光伏发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内质监科信发〔2016〕48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生物质及生物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的请示》(吉质监科〔2015〕65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苏质监计发〔2016〕79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苏质监计发〔2016〕114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在聊城建设“国家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鲁质监科字〔2016〕376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筹建国家工业锅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鲁质监科字〔2016〕40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光伏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豫质监科发〔2017〕41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湘质监发〔2016〕46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电驱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请示》(粤质监〔2016〕74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川质监函〔2016〕475号)、《贵州省质监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绿色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的请示》(黔质技监呈〔2016〕109号)收悉。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安排以及《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由山西省质监局负责在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法兰锻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
二、同意由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在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并网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
三、同意由吉林省质监局负责在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生物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四、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五、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六、同意由山东省质监局负责在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七、同意由山东省质监局负责在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工业锅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八、同意由河南省质监局负责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光伏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
九、同意由湖南省质监局负责在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
十、同意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在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电驱动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十一、同意由四川省质监局负责在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
十二、同意由贵州省质监局负责在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基础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绿色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
请你们积极落实地方政府投入,抓紧组织做好各项筹建工作,于本批复下达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落实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上报总局,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工作。在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后,由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
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