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998号)要求,经考核合格,现授权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为“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和“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具体实验室名称及授权项目、专用章编号等见附件。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型式批准时,可委托上述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附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4日
附件: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一、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基本情况
| 
             实验室 所在单位  | 
            
             实验室名称  | 
            
             型式评价 专用章编号  | 
            
             联系方式  | 
        
| 
             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 
            
             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 
            
             24  |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维四路77号B区(266100) 电话:0532-68069200  | 
        
| 
             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 
        
二、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项目
(一)国家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 
             序号  | 
            
             开展型式评价的 计量器具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误差  | 
        
| 
             1  |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  | 
            
             (0~500)×10-6 mol/mol  | 
            
             MPE:±5%FS  | 
        
| 
             2  |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 
            
             (0~100)×10-6 mol/mol  | 
            
             MPE:±5×10-6mol/mol  | 
        
| 
             3  |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 
            
             (0~2000)×10-6 mol/mol  | 
            
             绝对误差:±5×10-6mol/mol或相对误差:±10%  | 
        
| 
             4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  | 
            
             一氧化碳: (0~50×10-6)mol/mol; 二氧化碳: (0~0.5)% mol/mol  | 
            
             MPE: 二级:±2%FS 三级:±3%FS 五级:±5%FS  | 
        
| 
             5  | 
            
             烟气分析仪  | 
            
             SO2: (0~2000)×10-6mol/mol; NO: (0~1000)×10-6mol/mol; CO: (0~4000)×10-6mol/mol; O2: (0~25)%mol/mol  | 
            
             MPE:±5%  | 
        
| 
             6  |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 
            
             (0~1000)×10-6mol/mol  | 
            
             MPE:±3%  | 
        
(二)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青岛)
| 
             序号  | 
            
             开展型式评价的 计量器具名称  | 
            
             测量范围  |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 最大允许误差  | 
        
| 
             1  | 
            
             离子色谱仪  | 
            
             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0~1000)μg/mL  | 
            
             最小检测浓度:(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0.02μg/mL;定性重复性:(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1.5%;;定量重复性:(电导检测器、紫外可见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3%  | 
        
| 
             2  | 
            
             凝胶色谱仪  | 
            
             分子量:(1×103~1×106)g/mol  | 
            
             MPE: 有机流动相:±10%  | 
        
| 
             3  | 
            
             气相色谱仪  | 
            
             TCD FPD ECD FID NPD  | 
            
             TCD:S≥800mV﹒ml/mg  | 
        
| 
             4  | 
            
             液相色谱仪  | 
            
             紫外-可见光检测器(VWD)/二极管阵列检测器(PDA):1×10-4g/mL, 1×10-7g/mL(萘-甲醇)  | 
            
             最小检测浓度: VWD及PDA检测器: ≤5×10-8g/mL萘/甲醇溶液,FLD检测器:5×10-9g/mL萘/甲醇溶液,RID检测器:≤5×10-6g/mL胆固醇/甲醇溶液,ELSD检测器:5×10-6g/mL胆固醇/甲醇溶液; 定性重复性(VWD,PDA,RID)检测器≤1.0%,ELSD检测器≤3.0%; 定量重复性(VWD,PDA,RID)检测器≤1.5%,ELSD检测器≤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