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第八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 |
第二十三条 |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
第二十六条 |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
第三十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
农业部
2016年8月17日